索引号: | {OrganizationCode}-2021-0000009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检查流程 |
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检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之二“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之五“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之六“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监管流程
现场检查流程: (1)制定现场检查方案;(2)组织并实施现场检查;(3)告知现场检查结果; (4)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
现场检查结果: (1)发现问题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和采取监管措施;(2)发现问题按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交移送案件线索;(3)发现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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