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大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地方金融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商丘市金融工作局制定了《商丘市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1月23日前反馈商丘市金融工作局。
联系人:张宁 联系电话:0370-3779299
邮 箱:sqsjrbrzdbk@163.com
附件:《商丘市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2021年11月15日
商丘市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时应当依法慎重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倡导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采取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不予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河南省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杜绝执法随意性,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性和公信力。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责令改正,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无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 |
2 | 地方金融组织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无主观故意,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初次违法,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 |
3 |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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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监管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监管条例》规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系初次违反监管规定、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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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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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业务;典当行经营动产抵押业务;典当行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典当行出现对外投资的行为;典当行出现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行为。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 检查年度内,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业务,有1笔以上3笔以下业务收入的;检查年度内,有1笔以上3笔以下动产抵押业务的;检查年度内,未经省金融局批准,从事法定经营范围以外业务,业务在1笔以上3笔以下的;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典当行净资产20%以下的;检查年度内,有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行为3次以下的,责令改正,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中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
7 | 典当行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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