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金融工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别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行政许可 |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复审)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2.《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一次性缴纳。在国家级贫困县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人民币1亿元;在省级贫困县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其他县(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各区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专业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80%。 (二)股东要求。股东信誉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企业法人、政府财政、事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国(境)外法人。主发起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有充足的货币资金足以满足出资需要,对本项目出资不得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的30%。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出资来源合法有效,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三)人员要求。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信誉良好,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
2 | 设立典当行审批(初审) |
(二)注册资本金。典当行入股资金为股东自有货币资金,且一次性缴纳到位,不得以债务资金或者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入股。 在省辖市及其各区注册的典当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在县(市)注册的典当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 (三)股东资格。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为法人股东,依法设立满3年;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 以自有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股权,不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四)股东股权结构。应当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40%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成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不能作为自然人投资同一家典当行。 | |
3 | 行政处罚 | 典当行非法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以及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4 | 典当行对外投资的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或者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7 | 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终审: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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